经过了这件事,褚渊虽然是铤而走险,但是也算是有所回报,这一整夜硬是叫刘楚玉花容失色,心神不定,熬到了天亮也容颜憔悴,眉心晦暗,但是总算是没有在褚渊睡着的时候有任何一点的非分之想。
刘楚玉今夜所作所为,前推五百年无古人,后推五百年无来者,甚至放在现代社会也是凤毛麟角。一个女子强迫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属于强奸,只是在现代人的思想里,“强奸”这个词语的含义有些狭隘了,或许女的强迫了男的被逼的是不可能的。但是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不论男或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这个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层面上说,也属于强奸行为。
不过,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淡然这是多指,可见女性在这方面犯罪的就很少,刘楚玉更是独树一帜。从法律认识上讲,某些国家立法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也就是说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某些国家的刑法中,也认为是强奸罪;但是也有另一些国家的刑法,则只承认只有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属于强奸罪。
强奸罪在我国历朝历代不断完善和改进,但是难免还是有些瑕疵,我国南北朝时期对此类事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依然让大家读的满头雾水,2005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王文生先生所著《强奸罪判解研究》一书,对南北朝时的奸非罪有详细解释,有机会可以一读。
不过在我们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积淀的国家,女的还是恪守妇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算一算,刘楚玉的这种行为严格来说不算犯罪,如果非要说是犯了法的,顶多算个强奸未遂。